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鄰居法庭之上爭“風光” 法院判決雙方均無過錯
發(fā)布:2009-4-28 21:51:44 來源:江淮晨報 瀏覽次 編輯:曉宇
前后房屋相鄰的兩家鄰居因變動原住房高度引發(fā)糾紛,居前鄰居因在原住房頂加蓋起小閣樓,居后鄰居認為影響自家采光通風權益,而將居前鄰居告上法庭。這起相鄰關系糾紛案近日在阜陽中院審結,因雙方爭議行為未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,故終審判決不支持原告訴求。
潁上縣楊湖鎮(zhèn)居民郭明和蔣民(均為化名)系前后鄰居,郭居南在前,蔣居北在后。2004年11月郭明出資購買該鎮(zhèn)供銷社的樓房兩層四間,2005年4月蔣民出資購買該供銷社的平房兩間,兩家的房屋相距5米。
2007年郭明在二樓房頂加蓋第三層小閣樓,后蔣民在自己平房頂上加蓋一層房屋。由于雙方房屋的高度有新的差距,居后的蔣民認為居前的郭明新建第三層樓房嚴重妨礙其通風、采光和日照,侵害了其合法權益,于2008年8月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令郭明停止侵害,拆除建筑、恢復原狀,賠償損失。
一審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,蔣民未能提供充分證據(jù)證明郭明侵權事實,故判決駁回其訴求。蔣民則認為郭明加高樓房對其造成的通風、采光影響,是自然規(guī)律和眾所周知的事實,以無須舉證的理由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。
阜陽中院終審認為,蔣民與郭明的房屋相距5米距離,不符合城市居住規(guī)劃設計要求,但這種現(xiàn)實為歷史所形成,且對原住房雙方均采取了加高擴充的行為,基于相鄰關系的鄰居,雙方均應擔承起一定的容忍遷讓義務。郭明加蓋小閣樓房屋,高度雖較原樓房超出1米余,但對蔣民的正常日照、采光和通風影響未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,故對蔣明的上訴理由和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。遂于近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(作者:石中原 姜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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